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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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4-14 14: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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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中止
指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举个例子:
甲欠乙100万,约定在2016年1月1日还款,到时间了甲没有还款,乙就可以在2016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向法院提***讼。如果在2017年8月15日发生洪水,则诉讼时效中止。假设洪水持续期间是10天,那么17年8月25日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顺延10天,新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截至2018年1月11日。
二、诉讼时效中断:
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提***讼或仲裁;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举个例子:
2019年4月10日公民甲因煤气罩爆炸受伤住院,于4月20日出院。甲在4月21日找到煤气罩厂家要求索赔。此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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