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分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4:08:02 浏览量:0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贷记其他收益,加计抵减的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总局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里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指的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根据国税总局2019年87号公告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计算当期可加计抵减额时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按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如果进项税额已经计提了加计抵减额,按规定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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