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使用限额有什么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4:04:37 浏览量:0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由于现金不易保管,且难以确定具体的开支流向,容易出现舞弊等问题,因此企业对于库存现金管理都会比较严格,且不允许存放大量现金。
库存现金限额是需要经银行核定批准的,如果一家单位在工行、建行、兴业银行等多家银行都开户了,只需要由其中一家银行进行核定即可。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进行调整。
国家针对于现金使用范围有严格的规定,具体使用范围如下:1、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各项工资性补贴;2、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3、支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奖学金、丧葬补助费;4、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5、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奖金;6、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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