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_《税法一》预习考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3:54:25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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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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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

征税主体

法律地位相等;权利义务不对等

行使征税职责的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

纳税主体

履行纳税义务的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一)征税主体

1.税务机关职权:共6项

①税务管理

②税收征收

③税收检查

④违法处理

⑤行政立法权

⑥代位权和撤销权

2.税务机关职责:共9项(了解)

(二)纳税主体

1.纳税人权利:共14项

①知情权;

②保密权;

③税收监督权;

④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⑤申请延期申报权(书面);

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纳税);

⑦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⑧依法享受优惠权(书面);

⑨委托税务代理权;

⑩陈述权与申辩权;

?对未出示税务检査证和税务检査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收法律救济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

【提示】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2.纳税人义务:共10项

①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②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

③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④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⑤按时、如实申报;

⑥按时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⑦代扣代缴税款;

⑧接受依法检査的义务;

⑨及时提供信息;

⑩报告其他涉税信息(如报告全部账号、欠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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