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3:39:12 浏览量:0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估、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除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査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外,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还适用于以下企业纳税人: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 1 月 1 日至12月 31 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纳税信用评估:

(一)纳税信用评估方法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两种方式。

1.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用扣分方式。近 3 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 100分起评;近 3 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 90分起评。

2.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二)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 五级。

(三)纳税信用评估结果发布的时间

税务机关每年4 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稅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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