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扣除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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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赞助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情况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六)赞助支出;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情况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对于一些变更合作形式,变赞助性质为广告性质的费用支出,允许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赞助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情况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六)赞助支出;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情况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对于一些变更合作形式,变赞助性质为广告性质的费用支出,允许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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