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
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改增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6〕36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举例说明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
我们分为两种情况分析计算:
一、合同价款100万元,为增值税含税价,增值税、所得税由非居民企业承担。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0/(1+6%)=94.3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4.34*10%=9.43万元
增值税=100/(1+6%)*6%=5.66万元
对外支付金额=100-9.43-5.66=84.91万元
二、常见的合同,约定税后支付100万元,增值税、所得税由支付方承担。
那么设合同价款为含税价X万元,则X-增值税-所得税=100万元
X-X/(1+6%)*6%- X/(1+6%)*10%=100万元
X=100*(1+6%)/(1-10%)=117.7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0/(1-10%)=111.11万元
增值税=100/(1-10%)*6%=6.67万元
所得税=100/(1-10%)*10%=11.11万元
对外支付金额=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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