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原始凭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2:44:44 浏览量:0

外来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完成时,从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采购材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银行转来的收款托运输部门运输货物时取得的运单等等。

外来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凭证。如企业采购时取得的发货票、出差人员报账时提供的车船、住宿票、货物运单、银行的收账通知单等,均是外来原始凭证。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l)凭证的名称: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明确的名称,以便于凭证的管理和业务处理。

(2)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填制的日期就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便于对经济业务的审查。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凭证的单位或个人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人,有利于了解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凭证上的签名、盖章人,是经济业务的直接经办人,签名、盖章可以明确经济责任。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证明经济业务是否确实是本单位发生的,以便于记账和查账。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不得省略。例如,“北京市XX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不得写为“五商公司”。

(6)经济业务内容:完整的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检查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7)数量、单价和金额:这是经济业务发生的量化证明,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基础。特别是大、小写金额必须按规定完整填写,防止出现舞弊行为。除应当具备原始凭证的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有以下的附加条件: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使用统一*****,*****上应印有税务专用章;必须加盖填制单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代替。

4.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5.销售货物发生退回并退还货款时,必须以退货*****、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

6.职工公出借款填制的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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