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广告费税前扣除额的计算案例山东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用200万元,当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的项目。
(1)广告费允许扣除金额=1000万元*15%=150万元
(2)需要纳税调增的广告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80万元+50万元=130万元
(4)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万元*25%=32.5万元
提醒:
(1)对于一般企业来讲,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广告费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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