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有70万元上限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2:16:04 浏览量:2
扣缴个税手续费返没有金额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19〕11号)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但如果某企业代扣代缴的是非居民增值税、预提所得税等,就要受该条款的限制,即“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提问:发生类似非居民源泉扣缴业务而发生的扣缴税款是否返还扣缴手续费呢?回复:扣缴非居民税收相关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扣缴。
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要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完成后要按财行〔2019〕11号规定,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原规定为财行〔2005〕365号,并没有70万元最高限额的规定)。
取得“返还个税手续费”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1.账务处理
2018年9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案例: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收到1.06万元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全部用于奖励参与代扣代缴工作的财务人员和人力资源部员工。

收到手续费时:

2.税务处理
(1)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属于有偿提供服务,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八款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2)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用于相关人员的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将取得的手续费奖励给本单位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员工属于工资、薪金,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此笔支出是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并且此项支出可以增加工资总额进而加大税前扣除“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注:文章内容节选于梁小斌主编的《企业财税热点与纳税筹划》一书,更多财税实操实务内容可关注永信财税咨询公众号或考呀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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