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新政以及开票操作流程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6: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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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新政以及开票操作流程
1. 哪些*****需要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
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含电子*****和卷票)
2. 成品油*****开具注意事项
(1)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开具模块
(2)成品油专用*****、普通*****、电子普通*****左上角打印“成品油”,普通*****(卷式)无此要求;
(3)成品油专用*****、普通*****、电子普通*****“数量”栏必须录入、“单位”栏必须选择“吨”或“升”;增值税普通*****(卷式)“数量”栏必须录入(卷票没有单位选择项,默认数量的单位为“升”);
(4)所有类型的成品油*****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
(5)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必须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例如*汽油*汽油
3. 成品油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填开
(1)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2)开具成品油红字专票时仅能选择“导入网络下载红字*****信息表”方式开具红字*****。不支持自行录入红字*****信息表方式开具红字*****。
4. *****作废
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可以在*****作废功能对当月开具且没有抄报成品油增值税普通*****进行作废,不能对增值税专用*****进行作废。
如何开具成品油*****?
所有成品油*****均须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为成品油*****。
(二)成品油*****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
1、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自2018年3月1日起,您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须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或增值税普通*****(含电子*****和卷票)。(尽快升级增值税*****管理新系统)
2、*****“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5、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成品油销售必须要录入库存(包括2018年3月1日的期初库存数和以后购进油品数量),然后开票系统才能开出来增值税专用*****。
6、*****打印保存时,系统自动检查本次开具的数量不得大于同类型成品油的可开具库存数量。
7、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增值税电子普通*****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
1. 哪些*****需要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
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含电子*****和卷票)
2. 成品油*****开具注意事项
(1)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开具模块
(2)成品油专用*****、普通*****、电子普通*****左上角打印“成品油”,普通*****(卷式)无此要求;
(3)成品油专用*****、普通*****、电子普通*****“数量”栏必须录入、“单位”栏必须选择“吨”或“升”;增值税普通*****(卷式)“数量”栏必须录入(卷票没有单位选择项,默认数量的单位为“升”);
(4)所有类型的成品油*****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
(5)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必须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例如*汽油*汽油
3. 成品油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填开
(1)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2)开具成品油红字专票时仅能选择“导入网络下载红字*****信息表”方式开具红字*****。不支持自行录入红字*****信息表方式开具红字*****。
4. *****作废
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可以在*****作废功能对当月开具且没有抄报成品油增值税普通*****进行作废,不能对增值税专用*****进行作废。
如何开具成品油*****?
所有成品油*****均须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为成品油*****。
(二)成品油*****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
1、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自2018年3月1日起,您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须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或增值税普通*****(含电子*****和卷票)。(尽快升级增值税*****管理新系统)
2、*****“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5、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成品油销售必须要录入库存(包括2018年3月1日的期初库存数和以后购进油品数量),然后开票系统才能开出来增值税专用*****。
6、*****打印保存时,系统自动检查本次开具的数量不得大于同类型成品油的可开具库存数量。
7、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增值税电子普通*****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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