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4:47:17 浏览量:0
国务院2014年9月24日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新政策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这样企业每年可以多计提折旧,并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减少资金流出,增加企业自有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力。

国务院新政策规定:
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也就是说,超过100万元的,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额,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提取的折旧额,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政策与以前相比就大大地宽松了。本条规定没有行业规定,有一个时间界限是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仪器、设备,但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用于研发工作。
为便于大家理解,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某企业2014年9月23日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90万元,2014年1月10日购进用于研发的设备160万元,预计净残值率为3%。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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