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4:38:02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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