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4:11:13 浏览量:0

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

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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