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3:57:02 浏览量:0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都有明确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关于相关最低折旧年限如下: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购买的500万以内的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________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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