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税对企业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3: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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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决定: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重磅消息引发各界热议,本次改革"变"了什么地方?这些"变"将带来哪些影响?社会各界又有何反应?
这些都没变
社保种类未变,还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类;缴费主体未变,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缴费基数未变,还是包括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员工全部收入构成"工资总额";法律责任未变,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缴时效未变,社保费追缴没有时限。
这里有改变
征缴主体发生了变化。改革前,税务机关代征、社保部门征收并存,标准不一,执法欠严;改革后,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全面负责,执法手段更多,执法力量更强,执法力度或会更大。
改变之影响
税务机关职责更大,任务更重;地方社保"优惠"政策趋于减少;社保代理业务或将萎缩;公积金和残保金的征收也可能更加规范;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被进一步激发;用人单位社保合规的成本上升,不合规的风险也一并上升。
各方之应变
用人单位要确立合规意识、主动纠正违规行为,运用减员增效、多样用工、薪酬转化、科技应用、化整为零的多种方法降成本、提效率;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要与企业共度时艰;工会要积极协调、主动监督;专业机构抓住机遇的同时还要实事求是;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平稳、有效的措施,促进改革落地。
前言
2018年7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五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等五部委局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时间表进一步明确:12月10日前完成社保费征收职责的划转交接,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税征")。
一时间,各地动作频频:黑龙江省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发文严查社保漏缴少缴行为,江苏某地税务局追缴某企业过去十年欠缴的社保费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广东某地税务局发出通知要求辖区内企业如实申报社保费基数否则不予通过,四川某地社保局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社保稽核……
自此,许多企业陷入焦虑之中,而新闻媒体和社交网络的渲染使得该焦虑进一步发酵,最终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好在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及时作出"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的回应,但会议精神的落实还需要时间、热议也还在继续。笔者以为,越热点的问题,对其思考则应越冷静。基于此,本文将尽可能本着中立的立场,对"社保税征"问题加以探讨。
一、法律规定未变
目前,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本次“社保税征”改革并不涉及社保种类、缴费主体、缴费基数、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变化。
01、社保种类及缴费主体未变
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的社保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类。其中,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独立负担。
02、缴费基数未变
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社保缴费基数应以"工资总额"为准;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以"工资、薪金"为准。经对比,除极个别项目外,"工资总额"和"工资、薪金"的计算口径基本是一致的。
因此严格来说,社保缴费基数自始就应与个税基数基本一致。就法律规定而言,"社保税征"并没有增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负担,而仅是加强了执法力度。
03、法律责任未变
(1)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因欠缴、少缴社保费导致劳动者产生社保待遇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责任
1)根据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的,将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同时社保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
2)根据2011年《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的,将被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罚款。
法律文件
《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法》
滞纳金的适用条件
欠缴社保费,被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
欠缴社保费的
滞纳金比例
千分之二/日
万分之五/日
罚款的适用条件
迟延缴纳的
欠缴社保费,被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
罚款金额
5000元
这些都没变
社保种类未变,还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类;缴费主体未变,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缴费基数未变,还是包括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员工全部收入构成"工资总额";法律责任未变,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缴时效未变,社保费追缴没有时限。
这里有改变
征缴主体发生了变化。改革前,税务机关代征、社保部门征收并存,标准不一,执法欠严;改革后,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全面负责,执法手段更多,执法力量更强,执法力度或会更大。
改变之影响
税务机关职责更大,任务更重;地方社保"优惠"政策趋于减少;社保代理业务或将萎缩;公积金和残保金的征收也可能更加规范;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被进一步激发;用人单位社保合规的成本上升,不合规的风险也一并上升。
各方之应变
用人单位要确立合规意识、主动纠正违规行为,运用减员增效、多样用工、薪酬转化、科技应用、化整为零的多种方法降成本、提效率;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要与企业共度时艰;工会要积极协调、主动监督;专业机构抓住机遇的同时还要实事求是;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平稳、有效的措施,促进改革落地。
前言
2018年7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五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等五部委局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时间表进一步明确:12月10日前完成社保费征收职责的划转交接,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税征")。
一时间,各地动作频频:黑龙江省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发文严查社保漏缴少缴行为,江苏某地税务局追缴某企业过去十年欠缴的社保费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广东某地税务局发出通知要求辖区内企业如实申报社保费基数否则不予通过,四川某地社保局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社保稽核……
自此,许多企业陷入焦虑之中,而新闻媒体和社交网络的渲染使得该焦虑进一步发酵,最终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好在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及时作出"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的回应,但会议精神的落实还需要时间、热议也还在继续。笔者以为,越热点的问题,对其思考则应越冷静。基于此,本文将尽可能本着中立的立场,对"社保税征"问题加以探讨。
一、法律规定未变
目前,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本次“社保税征”改革并不涉及社保种类、缴费主体、缴费基数、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变化。
01、社保种类及缴费主体未变
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的社保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类。其中,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独立负担。
02、缴费基数未变
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社保缴费基数应以"工资总额"为准;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以"工资、薪金"为准。经对比,除极个别项目外,"工资总额"和"工资、薪金"的计算口径基本是一致的。
因此严格来说,社保缴费基数自始就应与个税基数基本一致。就法律规定而言,"社保税征"并没有增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负担,而仅是加强了执法力度。
03、法律责任未变
(1)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因欠缴、少缴社保费导致劳动者产生社保待遇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责任
1)根据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的,将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同时社保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
2)根据2011年《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的,将被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对于滞纳金与罚款部分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见下表);在计算滞纳金时如跨越2011年前后的,部分地区可能需要分段计算,如海南省人社厅《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便进行了明确。
法律文件
《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法》
滞纳金的适用条件
欠缴社保费,被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
欠缴社保费的
滞纳金比例
千分之二/日
万分之五/日
罚款的适用条件
迟延缴纳的
欠缴社保费,被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
罚款金额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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