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正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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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4-14 03: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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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全部或部分退货。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未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
企业发出商品,尚未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的,这种情况下,企业未确认销售收入、未结转销售成本、未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也未开具增值税*****。因此企业只需要按照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作如下处理即可: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二、已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成本。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的财务费用金额;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例题】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7年5月销售给长江公司的产品,因与合同约定不符在6月份全部退回。宜城公司根据都有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注明金额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该批产品成本为80000元,5月份该产品的销货款至退货发生时尚未收到。宜城公司6月份的会计处理为:
(1)收到退货,根据开具的红字*****作: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贷:应收账款11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2)同时
借:库存商品8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0 000
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7月5日,财政部财会【2017】22号文,发布了经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取代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应用指南。新旧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有些不同,老准则更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新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例题】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7年5月1日,宜城公司向长江公司公司销售某产品500件,单位售价100元,单位成本80元,开出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8500元。协议约定,长江公司在6月30日前有权退还该产品,商品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宜城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产品退货率约为20%。宜城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日发出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2)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000
贷:库存商品40 000
(3)5月31日按20%计算退回产品100件,确认估计得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1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 000
预计负债2 000
(4)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如果实际退回数量为100件,款项已经支付,则:
借:库存商品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预计负债2 000
贷:银行存款11 700
(5)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如果实际退回数量为80件,款项已经支付,则:
借:库存商品6 400
主营业务成本1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360
预计负债2 000
贷:银行存款9 360
主营业务收入2 000
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题】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2018年1月18日,因产品质量问题,宜城公司收到长江公司退回的一批商品,红字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该批商品系2017年12月19日售出,销售成本为320万元,已于当日全部确认为收入,款项仍未收到,未计提坏账准备,宜城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8年3月10日,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宜城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该销售退回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以前,并且是对资产负债表日之前事项作出进一步说明,所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1)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或在贷方用红字)
贷:应收账款468
(2)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借:库存商品3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20
(3)调整所得税:【(400-320)×25%=2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
(4)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
(5)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
一、未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
企业发出商品,尚未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的,这种情况下,企业未确认销售收入、未结转销售成本、未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也未开具增值税*****。因此企业只需要按照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作如下处理即可: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二、已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成本。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的财务费用金额;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例题】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7年5月销售给长江公司的产品,因与合同约定不符在6月份全部退回。宜城公司根据都有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注明金额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该批产品成本为80000元,5月份该产品的销货款至退货发生时尚未收到。宜城公司6月份的会计处理为:
(1)收到退货,根据开具的红字*****作: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贷:应收账款11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2)同时
借:库存商品8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0 000
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7月5日,财政部财会【2017】22号文,发布了经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取代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应用指南。新旧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有些不同,老准则更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新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例题】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7年5月1日,宜城公司向长江公司公司销售某产品500件,单位售价100元,单位成本80元,开出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8500元。协议约定,长江公司在6月30日前有权退还该产品,商品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宜城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产品退货率约为20%。宜城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日发出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2)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000
贷:库存商品40 000
(3)5月31日按20%计算退回产品100件,确认估计得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1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 000
预计负债2 000
(4)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如果实际退回数量为100件,款项已经支付,则:
借:库存商品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预计负债2 000
贷:银行存款11 700
(5)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如果实际退回数量为80件,款项已经支付,则:
借:库存商品6 400
主营业务成本1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360
预计负债2 000
贷:银行存款9 360
主营业务收入2 000
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题】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2018年1月18日,因产品质量问题,宜城公司收到长江公司退回的一批商品,红字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该批商品系2017年12月19日售出,销售成本为320万元,已于当日全部确认为收入,款项仍未收到,未计提坏账准备,宜城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8年3月10日,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宜城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该销售退回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以前,并且是对资产负债表日之前事项作出进一步说明,所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1)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或在贷方用红字)
贷:应收账款468
(2)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借:库存商品3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20
(3)调整所得税:【(400-320)×25%=2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
(4)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
(5)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