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计提方法以及会计核算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3:52:27 浏览量:0

在根据应收款项余额估算当期负担的坏账费用时,由于尚不确定哪位具体债务人所欠债务一定会变成坏账,所以不能将估计的坏账金额贷记某一往来单位明细账,那么当然就不能贷记应收帐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为了核算公司各个会计周期的坏账费用,正确计算应收款项目的净额,这时候就需要设置坏账准备账户。

坏账准备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是应收帐款的抵销调整账户。坏账准备账户登记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及已转销后又收回的坏账金额,贷方登记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及已转销后又收回的坏账金额,借方登记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

因为商品经济中经营风险的普遍存在,并非所有参与者都恪守商业信用,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某些人欠了钱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如数偿还的情况,使得公司应收帐款有不分不能及时收回,甚至长期不能收回。这些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会计上称为坏账。为了可靠的报告公司资产情况,公司当期或者至少年终,对应收帐款进行预计,预计各项应收帐款可能发生的坏账。尽管财务人员不能十分准确的计算确定坏账金额,但是根据以往年度或者类似信用风险的坏账发生情况进行分析,能够对其作出相对可靠的估算。

坏账是本期经营中发生的损失,依据收入与费用相互匹配的原则,记入记入当期费用,由当期收入来弥补。

一、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四种: “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

(一)余额百分比法

这是按照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坏账百分比由企业根据以往的资料或经验自行确定。在余额百分比法下,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根据本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和相应的坏账率估计出期末坏账准备账户应有的余额,它与调整前坏账准备账户已有的余额的差额,就是当期应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

1.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

2.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二)账龄分析法

这是根据应收账款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通常而言,应收账款的账龄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为此,将企业的应收账款按账龄长短进行分组,分别确定不同的计提百分比估算坏账损失,使坏账损失的计算结果更符合客观情况。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

1. 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期末各账龄组应收账款余额×各账龄组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

2. 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三)销货百分比法

这是根据企业销售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百分比按本企业以往实际发生的坏账与销售总额的关系结合生产经营与销售政策变动情况测定。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也可以按赊销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

采用销货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期销售总额(或赊销额)×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可以看出,采用销货百分比法,在决定各年度应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时,并不需要考虑坏账准备账户上已有的余额。从利润表的观点看,由于这种方法主要是根据当期利润表上的销货收入数字来估计当期的坏账损失,因此坏账费用与销货收入能较好地配合,比较符合配比概念。但是由于计提坏账时没有考虑到坏账准备账户以往原有的余额,如果以往年度出现坏账损失估计错误的情况就不能自动更正,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账款净额也就不一定能正确的反映其变现价值。因此,采用销货百分比法还应该定期地评估坏账准备是否适当,及时做出调整,以便能更加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四)个别认定法

这是针对每项应收款项的实际情况分别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二、坏账准备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坏账准备是做为应收款项的备抵科目,采用备抵法核算。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做了如下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坏账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具体对哪些应收款项科目计提坏账,需要依据企业的会计政策。

三、税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未经核准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坏账准备是一种会计估计,并非实际发生的损失,所以无论是企业当期计提或者转回的坏账准备均不允许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将计入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的坏账准备金额予以调增。

确实发生坏账损失时可以依据下列规定办理所得税前扣除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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