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 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会计分录
(1) 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达到免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扣减增值税
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
(1)税收政策: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280元)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按照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会计分录
① 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 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等
提示: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税收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按照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最高可上浮20%(14400元,具体由各省确定),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两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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