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17%税率计算公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3:45:14 浏览量: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应纳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我国是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现。

你公司向某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根据增值税计算公式,应该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根据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该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该公司所有,该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该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是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计算增值税是依据增值税相应税率以及增值税计算公式。值得主意的是,按照这个增值税计算方法,当交易是商业对顾客时,标价必须含税。当交易是商业对商业时,标价不必含税

新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实例

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简称新《规定》),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新《规定》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进行了全面梳理,契合了就地预交、差额计税、代扣代交、简易计税、税会差异等各项要求。新增7个二级明细科目和1个三级核算专栏,变化之大,前所未有。现以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对其核算内容和要求进行列示,并供其他行业参照。

一、5月10日,甲企业购买工程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价税合计117万元,其中一半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一半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万元

工程物资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117万元

二、5月28日登录*****选择确认系统进行勾选(即进行了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

工程物资8.5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万元

三、5月30日一般计税项目开具*****,价税合计222万元。就地预交4万元(200*2%)

借:应收账款22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万元

贷:银行存款

四、月末,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各专栏的借贷相抵后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8.5=13.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3.5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3.5万元

注:如为借方余额,分两种情况处理:(一)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不结转,留待下期继续抵扣;(二)当“进项税额”小于“销项税额”时,但由于“已交税金”多交等原因,导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各专栏借贷相抵后仍有借方余额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五、月末,通常应将预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万元

六、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贷方相抵后余额为(13.5-4=9.5万元),次月初,进行交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5万元

贷:银行存款9.5万元

提示:《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七)款(文件第12页倒数第5行):月末,企业通常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即:

月末,“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通常无余额。

[增值税的计算规定与实例]相关文章:

1.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2.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4.增值税专用*****规定

5.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

6.2016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

7.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问题的解读

8.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9.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

10.增值税*****刑法规定

Copyright © 噜噜熊财税网 版权所有 |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仅用于学习参考,信息和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303555158#QQ.COM (把#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