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税?)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0: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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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按规定不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pide;(1+3%)×2%。
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进且允许扣税的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税率为17%,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pide;(1+17%)×17%。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pide;(1+3%)×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为17%,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pide;(1+17%)×17%。
2.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如果放弃享受此项政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17%税率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