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确认的条件(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0:47:39 浏览量:0

存货跌价准备确认的条件

(1)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几种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① 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② 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③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④ 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⑤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几种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①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②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③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④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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