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农产品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0:16:20 浏览量:0

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专用*****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直接按票上的进项税额抵扣,不需要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

例如:某公司从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小麦一批,对方开了增值税专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此时,该公司直接按正常取得专票认证抵扣,可抵扣进项税为1万元.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专用*****

根据规定,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的,以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某公司从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小麦一批,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此时,该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10×10%=1万元,计入原材料金额=10+0.3-1=9.3万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已经改为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或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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