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的开具规定(开专票的要求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0:08:38 浏览量:0

增值税专票的开具规定

答:增值税专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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