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出的资金,借记“拆出资金”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拆出资金”科目。具体如下: 1、拆出资金时: 借:拆出资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 2、收回资金的时候: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 贷:拆出资金 上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量:0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 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