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开发经营时缴纳了一笔土地闲置费,财务上可以予以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最终形成开发产品。该笔土地闲置费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资本化的土地闲置费属于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支出。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五条规定,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以及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量:0
【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