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就此规定,江苏省地税局近日提示纳税人,自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