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令〔2017〕第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19〕65号)...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