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须知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象 为:我市辖区内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具有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岗会计人员)。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经于2017年12月取消,不再作为继续教育的依据。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须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方可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