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创建时间: 2020-07-29 15:11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