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问题的讨论持续不断,缘起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发布的13号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称13号公告),13号公告借鉴了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依据经济实质确定售后回租行为中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因此不确认为流转税和所得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13号公告一度被视为融资租赁行业努力争取公平税收待遇的范例...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