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19〕2022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规定,现将2019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公告通知如下: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