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6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相关问题解答(二),对广大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注意事项做了整理及解答。 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相关问题解答(二) 1.问:“工作证明”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主管财政部门怎么填? 答:“工作证明”中的主管财政部门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在职的行政事业单位采集对象...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量:0
1.根据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属地化原则,在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会计人员,由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地主管财政部门采集。根据您的描述,您单位税务登记地发生了变更,网上信息采集不能更改区划。您应当先办理调转,然后再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2.目前会计人员本市调转需携带相关资料(一般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工作证明等)前往属地主管财政部门指定地点现场办理,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为“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非在岗人员。”所以,如果您目前待业但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需要在本市采集会计人员信息。工作证明可以用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代替上传。如果既不是在本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又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则不属于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