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如何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货物。但全面营改增后,“非应税项目”已经不复存在,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再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时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均按照成本结转。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分录为:借...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