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明确各个岗位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会计法出纳不相容岗位有哪些?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做到相互制约与相互监督。《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量:0